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停产、
半停产困难企业及职工实施解困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6]155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对国有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发放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文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困难企业的解困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工资、生活费发放问题,搞好困难企业的解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国有停产、半停产企业及职工实施解困办法。
一、搞好困难企业解困工作是讲政治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强,部分企业尤其是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效益下降,影响了职工的基本生活,一部分职工生活处于极度困难境地。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职工生活困难,是我们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生活,体察群众疾苦优良传统的体制,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障稳定的高度认识困难企业解困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并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二、解困工作的原则
(一)企业解困工作要着眼于发展生产,致力于深化改革,立足于企业和职工自身的努力,在生产自救、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
(二)企业解困工作要紧紧围绕“两个根本性转变”,使企业真正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不能走企业一有困难就由国家包起来的老路。
三、实施办法
解决国有停产、半停产企业的解困问题应本着从眼前着手解决企业的吃饭问题,以保证社会的安定;从长远着眼解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经营困难的局面。只有标本兼治,才能有效地做好企业的解困工作。
(一)对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国有企业,经同级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批准后,设立工资预留帐户,作为基本帐户的附属帐户,由银行根据企业委托,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工程拖欠款转入该户,优先保证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
(二)对一些生产经营十分困难、长期严重亏损、确实没有工资支付能力的国有企业,经同级政府核定,实行“三家抬”的办法,即同级财政贴息、银行贷款、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的办法共同保证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三家抬”办法中,财政贴息时间暂定一年,一年核定一次,逐年由财政部门审核。解困企业贷款发放生活费部分的资金规模由省人行协调各专业银行解决。
上述两种情况按照国家经贸委、人总行、工总行银发[1996]30号文件和云政发[1994]202号文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