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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6]150号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遵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变退(离)休养老费用由国家、单位统包的状况,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费、事业费预算及单位自有经费中单列出来,形成专项养老保险基金,并建立科学正常的待遇给付和调节机制,逐步确立起适合国家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国家(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离。
  第三条 实施范围和对象
  省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包括聘用制干部及合同制工人在内的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现收现付部分即各单位按现行规定应支付给已退(离)休人员的退(离)休费和按经费渠道缴纳作为积累的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三项构成。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办法,统一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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