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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爱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权利。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授权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所属各公路管理总段,负责管辖范围内省管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交通(工交)局负责辖区内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公路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和地(州、市)、县(市)交通(工交)局所设的交通公安、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是实施路政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九条 交通公安干警和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必须按上级规定的定编人数和条件,在公路管理部门的总编制内选配;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公路管理部门聘用。
  第十条 各级交通公安、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细则》、《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行使路政管理职权。
  交通公安、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着装。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应当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须装有“路政管理”标志牌和标志灯饰。
  兼职、义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须佩戴省统一规定的袖标,并持有公路管理部门核发的“兼职公路路政员证”和“义务公路路政员聘用证”。

第三章 公路路产保护

  第十一条 公路用地界限和养路所需土、石、砂料场的划定,在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公路用地界限划定后,应当埋设地界桩、绘制地图、注册立档,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划定公路用地界限需征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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