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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会计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日)废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0号)


  《云南省会计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月14日
               云南省会计条例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必须依照《会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工作。
  第三条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地、州、市、县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管理会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制定管理会计工作的办法;
  (二)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会计工作;
  (三)负责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四)管理会计人员培训,核发会计证;
  (五)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经销及计算机替代手工帐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或者协同主管部门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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