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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26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0号)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合理运用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有效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职能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入;
  (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五)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加强监督和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相对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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