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三)组织审定标底;
  (四)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五)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昆明市为一亿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三)已完成建设征地;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拥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包括:
  (一)公开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3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