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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9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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