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消防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2001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消防条例(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贵州省消防条例
(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消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使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铁路运营建设、民航、水上运营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协助。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村民、居民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学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维护消防安全,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
第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