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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

  第二十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向全社会宣传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向社会举荐人才。
  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工作,发挥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科协可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科技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科协通过自身活动和在有关机关中的代表,以提出议案、提案、建议和论证、咨询意见等方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协应发挥所属科技团体学术优势,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和学者,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议。
  第二十三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发明项目;帮助科技工作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研项目及所需经费。
  第二十四条 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科协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处理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科协可以提供支持和帮助。
  科协可以对科技工作者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科协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有关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推荐人民陪审员、鉴定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犯。
  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科技开发、技术培训等活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科技人员参加科协及从事有关科技活动应予支持。
  科协的兼职人员和所属科技团体的专职、兼职人员,仍享受原单位的各项待遇,在科协或科技团体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记入其个人考绩档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科技培训中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等科普设施纳入建设规划,支持其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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