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重庆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忠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重庆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保安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客户)提供有偿安全服务以及培训保安人员等活动。
第三条 保安服务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
保安服务公司由市、区市县公安机关按管理权限批准组建,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安人员的培训由市公安局保安训练中心负责。符合条件的单位、团体以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需要举办培训保安人员的班(校)的,应当报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的负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开展保安服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统一管理的负责本单位内部安全工作的保安机构和保安人员,不得对外开展保安服务。
第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任务是受雇为客户提供安全服务,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保安服务公司不是执法部门,不能行使公安机关的权力,不能执行属于公安机关的任务。
第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下列安全服务:
(一)守护、门卫、内部巡逻等;
(二)押运货币、贵重物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
(三)商贸、文化、体育、旅游等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安全防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