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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二条 禁止无证收购废旧通信电缆、电线和其他通信器材。废品收购单位收购废旧通信电缆、电线和其他通信器材,必须按规定查验出售单位的证明,并登记出售单位的名称,住址、出售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出售物品的品名、数量。

第四章 邮电通信运输保障

  第二十三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应当根据邮电运输合同优先发运邮件,并保障邮件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邮电部门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转运邮件,有关部门应统一安排装卸或转运的作业场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五条 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邮电专用通行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的限制,但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辆和工作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由交通警察登记后放行,待其完成邮电通信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持邮电专用通行证执行邮电通信任务的车(船)在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优先放行。
  第二十七条 禁止非法栏截、扣留标有邮电专用标志的邮电车(船)。

第五章 通信市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邮电企业经营下列邮电通信业务:(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二)邮票发行、普通邮票出售和集邮品的制作;(三)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四)电信公用网的市内电话、农村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无线移动电话、无线电寻呼、数据通信、可视图文、传真、电视会议电话、可视电话、信息等;(五)电话磁卡的制作、发行和销售;(六)其他邮电通信业务。
  第二十九条 非邮电企业和单位经营国务院或邮电部批准放开经营的邮电通信业务,应向省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批文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经营;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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