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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四川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2日)废止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四川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24日

             四川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电通信管理,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保障邮电通信安全畅通,发展邮电通信事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及通信行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将邮电通信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第四条 省邮电管理局主管全省邮电通信和通信行业管理。
  市(地、州)、县(市、区)邮电局按照省邮电管理局的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工作。
  计划、建设、工商、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省邮电管理局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邮电部门应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宗旨,加快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提高邮电通信能力,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六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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