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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失效]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本级人民法院;
  (三)本级人民检察院;
  (四)本级行政区域内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部门。
  第七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前条所列(一)、(二)、(三)项国家机关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清正廉洁的情况;
  (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述职评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进行评议时,可以对前两条所列的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的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评议对象在某一时期或某些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
  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
  工作评议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配合的方法进行,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评议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书面通知评议对象。
  第十三条 评议对象应当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报材料或述职报告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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