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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9日)废止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74号)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24日

       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议工作,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加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评议,包括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
  工作评议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述职评议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应依法办事、发扬民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其具体工作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承担。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邀请部份上级或下级人民代表参加。
  述职评议的主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部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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