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六、考核办法
(一)财政目标管理责任考核采取各项指标综合计分的办法进行。
(二)考核指标以自治区财政厅的决算数据为依据。
(三)年度终了后的30天内,各地、市(包括同级财税部门)必须将上一年度本地、市财政目标管理的工作总结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市的年度财政决算并参考上报的有关材料,提出对各地、市财政管理的考评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奖惩。
七、综合计分批准
综合计分采取基本分与加、减分相结合的办法。各项考核指标基本分总分为100分。其中:
(一)财政收入增幅基本分为45分,当年财政收入增幅,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五市达到14%(含14%),其他地市达到16%(含16%),得基本分45分。以此为基准,当年财政收入增幅每高于或低于一个百分点分别相应加2分或减2分。若当年财政收入增幅低于基本分增幅要求且低于当地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本指标得分为零。
(二)财政收支平衡基本分为25分。全地、市(包括地、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的,得基本分25分。若当年全地、市财政收支在平衡上不平衡,则本指标得分为零。若当年全地、市财政收支在总量上实现了平衡,但所辖县(市)有赤字或地、市级有赤字,则按赤字县(市)占所辖县(市)(含地、市本级)的比例,同比扣减本指标所得分数。
(三)确保工资发放且不挪用专款基本分为20分。当年全地、市不欠发工资和不挪用专款的,得基本分20分。当年全地、市出现欠发工资的得零分。若当年全地、市不欠发工资,但存在挪用当年专款现象,则按当年挪用专款额占当年专款总额的比例扣分,每占一个百分点减1分。减分最多不超过本指标基本分。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基本分为10分。全地、市党政机关当年不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的,得基本分10分。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视情况相应减分。
上述四项指标加减计分后得分之和即为各地、市综合考核的总得分。
八、奖惩办法
(一)奖惩依据。根据各地、市完成考核指标综合计分所得总分的排名顺序,由高分到低分,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考核总得分前六名的地、市进行奖励,但获奖地、市考核总得分不低于80分,否则,即使总得分排名在前六名以内,也不奖励。对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且排名在后三名的地、市给予惩罚。
(二)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