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 桂发[1996]25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各委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区的财政管理,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的财政管理目标责任,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财源建设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财政经济指标的量化考核,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理财治税,努力培植财源,加强财税管理,狠抓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益与质量,尽快实现我区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目标要求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财源建设的决定》的要求,“九五”期间,即到2000年我区财源建设的奋斗目标是:全区财政收入力争达到270亿元,年均递增15.0%以上,其中: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70亿元,年均递增16.0%以上。各级财政在保证工资发放的前提下,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消灭财政赤字。
三、考核对象
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
四、考核方式
财政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实行逐级考核。
自治区考核各地、市(包括同级财税部门);地、市考核各县(市)(包括同级财税部门);县(市)考核各乡(镇)(包括同级财税部门)。
五、考核指标
自治区对各地、市(包括同级财税部门)财政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四项指标:
(一)财政收入(含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下同)增长幅度;
(二)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三)确保当年工资发放和不挪用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