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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
 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 桂发[1996]25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各委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区的财政管理,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的财政管理目标责任,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财源建设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财政经济指标的量化考核,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理财治税,努力培植财源,加强财税管理,狠抓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益与质量,尽快实现我区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目标要求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财源建设的决定》的要求,“九五”期间,即到2000年我区财源建设的奋斗目标是:全区财政收入力争达到270亿元,年均递增15.0%以上,其中:地方财政收入达到170亿元,年均递增16.0%以上。各级财政在保证工资发放的前提下,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消灭财政赤字。
  三、考核对象
  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
  四、考核方式
  财政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实行逐级考核。
  自治区考核各地、市(包括同级财税部门);地、市考核各县(市)(包括同级财税部门);县(市)考核各乡(镇)(包括同级财税部门)。
  五、考核指标
  自治区对各地、市(包括同级财税部门)财政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四项指标:
  (一)财政收入(含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下同)增长幅度;
  (二)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
  (三)确保当年工资发放和不挪用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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