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地每年从本级财力新增财政周转金的数额,由财政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各类财政周转金由财政预算部门或者专设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统一开户,统一核算。多头开户的,要进行清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周转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计划的编制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负责。财政周转金的立项、调研、论证、评估、签订借款合同、投放、回收及追踪问效等,主要由各财政业务部门负责。各级财政业务部门不能超出本部门的业务范围投放财政周转金。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政周转金投放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管理责任,把好财政周转金投放审批关。所有财政周转金的投放必须经集体研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不得个人自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财政周转金的借款单位,必须向主管财政周转金的财政业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报告,并提供经专家评估和论证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部门经调查研究和民主决策后,按项目审批权限提出对申请借款项目的处理意见,对经确定同意给予借款的项目,由借款单位和主管财政周转金的财政业务部门签定借款合同,然后办理借款。
第二十八条 财政周转金投放项目的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的追踪反馈制度。
第二十九条 财政周转金的投放和回收,均从银行转帐办理,不得收付现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以委托放款和回收的形式办理。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的部门,年初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年度计划和年度报表由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种报表按照财政部制订下达的规定填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第三十二条 对周转金呆帐要定期清理,在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抓紧催收。凡是有条件归还而不归还的,要加收逾期占用费;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个别情况特殊,经过核实,确属无法收回的坏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经集体讨论确定后,暂时转入“待处理资金”科目作挂帐处理。有关坏帐损失的具体帐务处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