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8月30日 桂政发[1996]7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区财政周转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财政部《关于制发<
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地字[1995]133号的规定和财政部《
关于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地字[1996]00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政周转金是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财政周转金包括以前年度由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管理使用的专项基金或专项周转金,不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粮食和副食品风险基金,以及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储的间歇资金。
第二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周转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财政周转金业务的机构不得从事周转金以外任何经营性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财政信托投资公司,可从事财政周转金的委托业务,但不能直接管理财政周转金。
第三条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其他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将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资金转为有偿使用。
第四条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 财政周转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有借有还,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国家和自治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以及产业政策为导向,坚持“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的方针。生产建设性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要紧密围绕财源建设和开发进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规模
第六条 财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