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治安责任人年终考评,应写出书面的述职报告,并于次年1月20日前报同级综治委。
第十一条 对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治安责任人,由市、区综治办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审查核实,报市、区综治委审议。
第十二条 市、区、街道(镇)综治委所作的考核决定应当由其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或其所在单位对区、街道(镇)综治委考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综治委提出书面意见。上一级综治委应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市综治委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 考核成绩评定与奖惩
第十四条 治安责任人经考核,得分85分以上者为优秀,有关部门应给予通报表彰、记功或物质奖励;60分以上不满85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由于治安责任人没有负起责任,治安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发生重大灾害事件的;
(二)对本地区、本单位重大的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或不当,以致矛盾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铲除发生在本地、本部门的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对其违法犯罪活动不闻不问甚至纵容、包庇,以致在所负责的地区、部门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猖獗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建议、警告,仍不采取有力措施整改的。
(五)由于其他方面的情形,市综治委三分之二的以上的委员认为需要给予“一票否决”的。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治安责任人,经考核具备一项加5分,有关部门并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记功或物质奖励: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预防、制止重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成绩显著或有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