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核办法(96年)
(深综治发〔一九九六〕十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二条 市、区、街道(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委(下称综治委)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权,但街道(镇)综治委不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第三条 各级综治委可组成包括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等成员单位在内的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是区、街道(道)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第一、第二治安责任人。
区、街道(镇)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第一治安责任人,分管社会治安工作的党政领导为第二治安责任人。
第五条 市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各区、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市属一、二类企业的治安责任人;
区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各街道(镇)、区机关、区属企业、驻深局以上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街道(镇)综治委的考核范围是:辖区内除市、区综治委考核范围以外的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考核治安责任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按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
第七条 市对区、市机关和市属一、二类企业治安责任人的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一、二、三,各区对本区各街道(镇)和其他单位治安责任人的考核评分标准,参照市制定的评分标准执行。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要求
第八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般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级综治委每年都应有所侧重地选择部分治安责任人进行重点考核。
第九条 考核采取听、看、问、评等方法。听,就是听治安责任人抓综治工作的情况汇报,听本单位干部、职工和群众对治安责任人抓综治工作及对社会治安情况的反映;看,就是看会议记录、有关文件、材料,看治安防范硬件、软件设施,看治安责任人抓点情况及群防群治队伍状况;问,就是询问进一步搞好综治工作的设想和措施;评,就是对照评分标准考评议定所得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