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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

  第十八条 因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或利用固体废物作能源、生产原料确需转移固体废物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其他省份引进固体废物,应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初审后报广东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持有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固体废物转移联单;
  (二)从广东省其他地区引进固体废物,应报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持有移出地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的固体废物转移联单;
  (三)在本市特区内外之间转移固体废物,应报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危险废物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并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运输、处理、处置。
  第二十条 待运的危险废物,应按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容器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运往场地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须严格控制的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可制定深圳市危险废物补充名录,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列入深圳市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的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弃置、倾倒废轮胎、废蓄电池、废电器及其他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相应资格从事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
  (二)固体废物发生渗漏、流失、扬散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将固体废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理、处置或不按规定转移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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