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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在十七时至十九时违反的,处两倍罚款。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指挥行驶的;
  (二)在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三)军队、武警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或者地方驾驶员驾驶军队、武警车辆的;
  (四)在单实线、双实线路段超车或者跨线行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的;
  (六)驾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者在道路上随意上下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七)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八)驾驶的车辆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者排放黑烟污染环境的;
  (九)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收费载客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十五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违反第(一)项的,处两倍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暂扣车辆;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应当暂扣车辆或车辆行驶证,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可以暂扣车辆。
  被拍照记录闯红灯的机动车辆,可以依据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车主。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前方受阻,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排队等候,争道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
  (四)学习驾驶员单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未申领教练车号牌或者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的;
  (六)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不服从指挥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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