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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失效]

第二章 处罚种类与运用

  第八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二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五千元;
  (三)吊扣驾驶证:十五日以上、三个月以下,合并执行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五)没收:车辆、有关装置。
  罚款、没收车辆的拍卖款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免予处罚,但应进行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残疾人因生理缺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十一条 对同一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通过设有停、让标志的路口,不按规定停、让的;
  (二)行经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三)往车外抛撒物品的;
  (四)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或者侧坐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二)不按规定车型分道行驶的;
  (三)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仍然进入路口的;
  (四)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人、载货的;
  (五)在机动车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悬挂、放置、张贴各种标牌或者其他物品影响操作、妨碍驾驶视线的;
  (六)不按规定位置安装或者故意遮盖车辆号牌的;
  (七)异地驾驶员未办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驾驶深圳营运车辆(含驻深货运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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