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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十、积极培育房地产业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扶持一批到2000年年创利达2至5亿元的大型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
  (一)对纳入省重点发展的我市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从其纳入的当年起,3年内将其国有资产收益予以返还,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二)对列入市房地产开发行业重点发展的企业,从1996年起到“九五”期末,按固定资产重估价值提足折旧补充生产经营资金,并由同级财政把企业按规定税率交纳所得税的15%通过列支返还给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十一、推进住宅小区的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补齐已建成小区的主要缺口配套项目。要将住宅小区配套项目纳入商品房建设计划管理,确保配套项目与商品住宅同时交付使用,提高新建小区的质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十二、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开发行业统计信息发布制度。今后,统计部门与建设部门联合定期发布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各项主要指标,切实改变目前“数出多门”的状况,及时准确地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信息指导。
  十三、进一步吸引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外商合作经营房地产的过程中,要按照以诚相待、合作互利的原则,共担风险,共同发展。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合作合同时,要严格把关,加强协调,及时纠正和防止在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要求,消除各种不利于吸引外资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倾向。
  十四、健全房地产中介、法律服务行业的执行规范和行业管理规章。工商、房管和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规章和严格执法,要对房地产中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清理整顿,重点解决当前房地产中介和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机构过滥、收费过高、欺骗客户等问题,坚决取缔冒牌律师、冒牌经纪人。
  十五、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照章办事。通过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标准,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监督,避免因各种审批环节的人为因素而增加企业负担。凡按市政府文件规定由各部门给予减收、缓收的税、费,各经办部门不得籍此要求开发企业交付相应的滞纳金或利息,否则开发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投诉,由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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