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困房建设主要集中在完善现有工程和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方面,实现解困小区建设一个,配套一个,入住一个,不断提高解困房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
四、加强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配套工作的管理。切实改变目前各行各业对开发企业提出配套要求的局面,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市政府穗府[1988]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统一确定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配套标准。有关部门今后需要新增配套设施项目,应由市建委、规划局统筹平衡后,由规划部门下达。对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下达的配套指标,开发企业有权拒绝。
五、扩大商品房销售对象。户藉不在广州市的外地人员,在黄浦、芳村、白云3个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面积达到80、100、120平方米的,分别允许申报1、2、3名广州市临时户口,期满7年没有刑事记录的,可转为常住户口。具体方案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六、强化政府行政职能,实现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规范化管理。市国土局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拟定全市统一的、可以操作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负责监督实施。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征地难、拆迁难问题。对在征地中违反政府规定标准,漫天要价,并以各种理由拖延交地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必须分级负责纠正,并追究其责任,直至暂停其用地、建设审批手续。
七、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关于颁布〈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13号)精神,每年将我市城市住房基金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50%,由市政府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用于发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贷款,以及对实行房改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住房及商品住宅发放抵押贷款。市内各大商业银行以及区域性银行要努力完成今年8.5亿元的个人购房抵押贷款计划指标,并争取在今年新增贷款中安排10%,用于发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贷款及单位和个人购买住房发放抵押贷款。
尽快研究筹建“广州市住房储蓄银行”,逐步完善住宅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
八、大力发展商品房屋租赁市场,切实减少现有商品房屋租赁业务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1996年起,到“九五”期末,商品房屋租赁免收治安管理费、租赁管理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成批出租商品住宅和办公楼业务项目下的收入,减半征收房产税。对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以上业务取得的利润,按国家现行所得税税率下调一档计征其所得税。
九、放宽现有房改政策中对职工房改房后出售的限制。对于职工购买房改房后,需要通过出售该房屋再购买商品房自住的,不受原定的出售房改房的年限限制。有关职工出售房改的税费减免和具体实施办法,应充分考虑工薪阶层自购商品房的承受能力、推动房改房市场化、减少商品房存量、加快房地产行业的资金周转等原则,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