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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
 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穗府[1996]1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广州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现就继续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当前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稳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1995]53号)精神,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如下:
  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审批。根据批出的开发用地存量及构成,以数量分析为依据,制定出可操作的年度开发用地计划并公布实施。转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招标或拍卖出让,改变目前分散零星供应开发用地的倾向,坚持城市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配套。
  从1997年起连续5年,除珠江新城区域和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用地外,不再提供农业用地用于商品房建设。对下列直接或变相申请用地情况,不再实行先行政划拨,后补办出让手续的审批做法:
  (一)未有分区规划的商品房用地项目;  
  (二)高尔夫球场、高档宾馆、高级渡假区及配套商品房项目和高级别墅项目;
  (三)占用耕地的商品房项目;
  (四)将原有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建设商品房的项目(列入市重点解困转制企业的用地除外);
  (五)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商务等楼宇项目。
  二、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税费手册制度。税费手册明确记录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各项税、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征收单位。房地产开发行业税费手册由市建委、物价局每年编印一次。凡是税费手册没有记载的收费项目,开发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部门投诉,由市物价部门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作出处理。 
  三、积极促进普通商品住宅开发,合理调整住宅建设结构,加快城市居民住房商品化进程。
  (一)开发企业将现有商品房改为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宅出售,销售价格低于2800元/平方米的,或利润率低于10%的,经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后,可享受解困房的有关政策。联合审查的程序及细则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协商制定。
  (二)从1997年起连续3年按每年递增30%的规模安排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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