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
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穗府[1996]1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广州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现就继续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当前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持续稳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1995]53号)精神,促进我市商品房经营和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如下:
一、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审批。根据批出的开发用地存量及构成,以数量分析为依据,制定出可操作的年度开发用地计划并公布实施。转变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招标或拍卖出让,改变目前分散零星供应开发用地的倾向,坚持城市建设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配套。
从1997年起连续5年,除珠江新城区域和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用地外,不再提供农业用地用于商品房建设。对下列直接或变相申请用地情况,不再实行先行政划拨,后补办出让手续的审批做法:
(一)未有分区规划的商品房用地项目;
(二)高尔夫球场、高档宾馆、高级渡假区及配套商品房项目和高级别墅项目;
(三)占用耕地的商品房项目;
(四)将原有用地改变性质用于建设商品房的项目(列入市重点解困转制企业的用地除外);
(五)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商务等楼宇项目。
二、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税费手册制度。税费手册明确记录房地产开发涉及的各项税、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征收单位。房地产开发行业税费手册由市建委、物价局每年编印一次。凡是税费手册没有记载的收费项目,开发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部门投诉,由市物价部门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行为作出处理。
三、积极促进普通商品住宅开发,合理调整住宅建设结构,加快城市居民住房商品化进程。
(一)开发企业将现有商品房改为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宅出售,销售价格低于2800元/平方米的,或利润率低于10%的,经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定后,可享受解困房的有关政策。联合审查的程序及细则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协商制定。
(二)从1997年起连续3年按每年递增30%的规模安排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