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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30年的。
  第十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辞退建议必须说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后,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发给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不批准辞退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区、县级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并同时取消国家公务员的其他福利待遇。实行聘任制的公务员被辞退后,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逾期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公务员,应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辞退费,其标准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但最低不能少于3个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辞退费在单位的行政经费中列支。
  已实行失业保险的地区,不再发放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失业保险待遇。
  被辞退人员重新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再次被辞退的,发放辞退费的工作年限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可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登记待业或自谋职业。一年内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与辞退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重新录用后,其身份及工资待遇由录用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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