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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
 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1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其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本办法所称的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任职未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以及与单位签定了服务协议(含聘任),未满服务年限的;
  (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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