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4日)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
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1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其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本办法所称的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任职未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以及与单位签定了服务协议(含聘任),未满服务年限的;
(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未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