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2月5日 实施日期:1997年2月5日)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10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