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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开发试验区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试验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委会职权

  第八条 试验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制定和公布试验区行政管理规定;
  (二)制定试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组织编制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四)根据管理权限审批投资者在试验区的投资项目;
  (五)根据管理权限和管理试验区的进出口计划和业务;
  (六)负责试验区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发证和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试验区内基建工程的报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施工监督及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事项;土地出让收入除按国家规定上缴外,由管委会统筹安排;
  (七)负责试验区内环境保护执法与收费等管理事项;
  (八)依法统筹管理试验区的财政、税收、工商等事务;
  (九)管理试验区内供水、供电、供气及交通、文化、教育等公共事业;
  (十)按有关规定决定试验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
  (十一)领导试验区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与户籍管理工作,实施符合试验区实际的户籍管理;
  (十二)其他应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九条 试验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可根据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

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试验区内按照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兴办、经营以下实业或业务:
  (一)技术先进企业;
  (二)生产性外向型企业;
  (三)出口创汇型企业;
  (四)能源、交通、通讯和环保等项目;
  (五)信息、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服务业;
  (六)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 在试验区投资,可采取以下经营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单位、个人独资经营或联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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