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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著名人物(简称名人,下同)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省档案馆负责。省档案馆内设名人库,专门管理全省名人档案。
  第三条 省档案馆名人库是永久保存全省名人档案的中心。
  第四条 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为:
  (一)制订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五)组织名人档案的展览;
  (六)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八)其它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入库名人的范围为:历代广东籍(包括在省外或国外的广东籍人士)或曾在广东境内长期活动过非广东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文化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和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政界:担任过省级(包括现任副省级)以上职务的政府官员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二)军界: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兵团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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