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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0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广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体育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下列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一)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旅游、体育康复、体育咨询服务;
  (五)体育彩票;
  (六)体育经纪和体育广告;
  (七)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
  (八)其它社会体育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指的体育项目是: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家体委批准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第三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举办以体育健身、娱乐、训练、竞赛、表演等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以及渲染暴力、淫秽、赌博、封建迷信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我省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市、县(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对体育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体育市场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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