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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EDI)暂行规定[失效]

  电子签名是指发送方在其发出的电子报文中为确认其身份和表示对该电子报文内容负责所使用的一种用电子方式确认的标识。
  第三条 凡在我省使用电子数据交(EDI)于外贸各环节的相关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EDI服务中心负有处理各级政府机构有关电子贸易文件交换的职能。
  EDI服务中心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为政府机构及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并负责有关培训工作。
  第五条 EDI服务中心的EDI网络系统必须经有关的技术和安全部门检验,证明是可靠和安全的,并具核查功能。
  第六条 用户使用EDI,必须向EDI服务中心及有关政府机构申请入网,并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用户入网实行自愿原则。
  第七条 我省的EDI采用联合国的UN/EDIFACT标准。用户使用的贸易单证必须按UN/DEIFACT或国家标准制作。
  第八条 协议方依据协议,利用EDI服务中心的EDI网络系统进行信息传递或交换,其电子报文是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
  第九条 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报文的内容可以随时查阅的,则此电子报文视同合法的书面文件。
  第十条 协议方或法律、法规要求文件必须签名,而电子报文附有电子签名时,则此电子报文视同符合协议方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任何一个在电子报文上使用电子签名的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代表。
  第十二条 电子报文在传递时,必须附有发送方、接收方等信息及其附属信息。
  第十三条 电子报文的归属由EDI服务中心根据电子报文的附属信息及相应技术确认。EDI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
  第十四条 若发送方的电子报文送到EDI服务中心接收方的电子邮箱中,而没收到所要求的回应,应设法通知EDI中心或接收方,若在某一合理时间仍未收到提取报文的回应,则该电子报文视为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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