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核电厂实行排放污染物报告制度,报告分为月报表、年报告和事故报告。
  月报表在下月的10日前报出。月报表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核电厂按月报表规定的内容填报。
  年报告在翌年的3月底前报出。报告内容:全年环保工作情况;放射性流出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厂区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居民的影响评估;污染事故情况等。
  事故报告实时实报。反应堆出现事故应急情况,按应急程序上报处理。核事故应急工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核电厂气载流出物中的惰性气体监测数据应实时地传送至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
  第十三条 核电厂应建立两套平行的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采样设备,其中一套供环境保护监测部门采样使用。
  第十四条 核电厂排放污染物超过年排放量目标管理值的,按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核电厂的放射性气体应通过专门烟囱排放,禁止经别的通道排放。
  每个专门排放烟囱内放射性活度浓度的报警阈为4兆贝可/立方米,烟气流量不小于50立方米/秒。
  含氢废气在排放前要在储存罐内最少储存45天。
  储存罐和反应堆厂房空气放空前,要测量总β放射性和分析其成分,符合所规定的排放条件才能排放。
  由核电厂整体排放的放射性核素所造成的周平均放射性强度,在厂区边界的大气监测点上,惰性气体最高允许浓度500贝可/立方米,气溶胶和卤素最高允许浓度10毫贝可/立方米。
  第十六条 核电厂所有放射性废液实行槽式排放,排放前,必须经储存罐储存、检测、处理。
  核电厂废液储存罐的废液排放时稀释倍数不小于500,排放水渠的流量不小于20立方米/秒。每年要定期检查储存罐及排放管道。
  核电厂废液排放所增加的放射性,在排放渠内充分稀释后,每日平均最大值:
  放射性核素(不包括氚、钾-40),8贝可/升;
  氚,800贝可/升。
  第十七条 核电厂产生的高、中、低放射性固体废物,必须送永久处置场处置。在厂内暂存期间,必须设有专门场所,确保暂存的废物可以安全回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