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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 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建立及管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系统,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贯彻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代码登记手续,申领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将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分配给省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省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将代码码段分给下级相应部门。
  各级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组织机构时,将代码赋予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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