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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经营的服务项目,应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向,充分考虑各类服务对象的消费需要。不得强迫服务对象接受违背自己意愿的服务。
  经营者应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严禁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使用规定的票据,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物价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应在重要位置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受理消费者有关服务价格的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应发挥监督作用,帮助消费者抵制并协助物价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有权抵制、检举和控告价格违法行为。服务双方发生的价格争议和纠纷,可申请物价部门进行调处。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由县以上物价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一)违反价格管理权限规定,擅自设立服务价格项目(不含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项目),扩大取价范围,提高价格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申领或者伪造、涂改、转借《监审证》,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年度审验手续的;
  (三)采取不正当价格竞争手段,以各种名目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目表内容不实,或者低开价、高收费的;
  (五)强迫消费者接受不愿意接受的服务或不合理价格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物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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