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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五、积极抓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
  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类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横向与纵向关系的调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运转机制和运作程序的调整。从根本上说,这是进一步改革与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的问题,需要在具体工作中进行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 
  (一)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的实施问题,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可先做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国务院统一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后按国务院规定施行。
  (二)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各地各部门可以通过客观、全面的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三)要认真执行新建立的听证制度。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范围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主持听证的人员,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行政执法部门尚未设置法制机构的,可以指定其内部比较超脱的其他机构的人员主持听证。
  (四)建立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为了严格把好行政处罚的决定关,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之前,应确定法制机构或者比较超脱的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健全政府法制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努力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当好本地本部门领导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的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30日前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抄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也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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