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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三、继续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做好相关证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审查工作,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企事业组织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均不得进行行政执法。从今年10月1日起,合同工、临时工一律不得再从事行政处罚工作。对于合法行政执法主体中的合同工、临时工,可以让他们参与、协助做好行政管理等工作。委托行政执法,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清理后的行政执法主体机关,报经上一级行政法制机构审查合格、确认资格后,将行政执法主体和使用的执法证件名称,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报纸上向社会予以公告。凡未经公告的行政执法组织,不得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审查工作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鄂政发[1996]12号)认真做好证件管理工作。鉴于我省县级机构的改革工作尚未完成,鄂政发[1996]12号文件中关于“1996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的规定期限顺延至1996年10月1日,届时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时未能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告知行政处罚依据和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接受行政处罚。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国发[1996]13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去年发布的《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建立了对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这个规定,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办、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及建议书等制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92号)明确要求省政府各部门于1995年底前确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界限,凡未确定此界限的,务必于今年9月30日前确定出界限,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今明两年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当场处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纠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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