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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二、抓紧抓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备案工作
  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今年9月30日以前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省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行署)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自行负责清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州、直辖市及林区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将清理结果书面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县级政府清理结果亦应书面报上一级政府(行署)法制办公室审核。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清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须于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有必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可以列入立法计划,并通过法定程序办理。
  (二)在法律、法规尚无规定的情况下,规章中设定的罚款数额超出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应予以修订。其中罚款数额确有必要超出规定限额的,应由省政府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无效。今后,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立行政处罚。
  (四)清理规范性文件的结果分为有效和废止两类,如果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仍然有效,需继续适用的,必须重新发文。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制定的规章和有处罚内容(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的具体规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报纸上予以公布,行政机关内部发文不能视作公布。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省政府第8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0]55号)的精神,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从现在起,各地、市、州、直辖市及林区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限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审查,经审查后发给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未经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将予以通报;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并不作修正的,将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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