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1996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告,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1日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
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设定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