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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1996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9月21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红十字会(以下简称省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省、市(含地区、州、下同)、县(含县级市、自治区、省辖市的区,下同)红十字会是独立设置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建立红十字会,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全省性的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组织。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行业红十字会同时接受省红十字会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工作应给予支持和资助,为本级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全社会都应当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
  第五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和办法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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