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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1996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9月21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1996年9月21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认真执法,忠于职守。在会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二)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
  (三)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规范化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财政部门承办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
  (五)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证考试,考核确认会计人员上岗资格,核发会计证,并对持证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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