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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6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0年2月24日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3月9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5月29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由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桃花岭景区、石佳岭景区和新民学会景点、土城头景点组成。
  麓山景区是指:岳麓山绿化保护线内地域,湖南大学校区内的岳麓书院、东方红广场和湖南师范大学校区内的忠烈祠、岳王亭地域。
  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协调自然景观,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定保护地带。其范围是:风景名胜区外东至桔洲东岸,西至桃花岭西山麓,南至靳江河南岸,北至龙王港北岸。
  风景名胜区各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总面积为36平方公里。应按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标界。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观赏和环境保护价值。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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