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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范围之内的;
  (二)土地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
  (三)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的;
  (四)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五)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宗地评估价格的;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土地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办理登记:
  (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违法用地,尚未处理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灭失后未重新使用土地的;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登记文件进行审核后,应当将审核结果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应予办理登记。
  第三十条 经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或者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或者换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经登记的他项权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土地权利证书遗失的,应当申请公告,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的,重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权利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第三十一条 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权利证书的,或者伪造、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该土地权利证书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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