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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依据科学、公正、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服务、交货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评选出中标优选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定标时,应充分尊重委托方的自主权。委托方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优选方案,自主确定中标厂商。当委托方对优选方案提出异议时,评委会应当重新组织复议。
  第二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15天内,招标机构根据委托方确定的中标厂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如数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厂商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委托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国际惯例。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未发生撤销委托或未违反有关规定,在签定设备合同之日起30天内,招标机构应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委托方。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其中有进口设备的,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凭中标通知书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为统一格式,须加盖国家授权机构统一刻制的“招标业务专用章”方有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作周期,从标书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不超过45天,大型项目不超过60天。
  第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由中标方支付,收取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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