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凡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尽快与有关招标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招标机构应主动上门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项目业主可委托招标机构进行咨询,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项目业主招标采购设备。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权自行选择具备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或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证明;
(三)委托招标书;
(四)招标保证金资信证明(银行保函)。其金额为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2%。
第十六条 招标机构和委托方应密切配合,充分协商,共同编制好招标文件,科学安排招标工作。对确定的标底或设备的估算价格,双方应严加保密。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概不退还。
第十八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应是1套正本、3套副本,评标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方案说明;
(四)投标设备名称、数量、价目表(投标一览表);
(五)投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投标保证金资信证明(银行保函)。
第十九条 招标期间,招标机构应协助委托方组织好与投标方的各种技术交流、谈判活动,协调好各方关系,使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负责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组建。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代表、项目业主授权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书有权决定废标或部分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