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出口信贷进口;
(三)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
(四)易货贸易及小额边境贸易进口;
(五)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进口;
(六)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
(七)生产用进口配套零部件;
(八)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进口;
(九)一次进口金额少于10万美元、短期内又无法集中批量招标的;
(十)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采购方式的。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贷款机构及项目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招标的类型
第七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竞争性招标、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简称国内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有限竞争性招标(简称国际招标)。
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须在《中国招标》周刊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应向潜在的投标者定向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三章 招标机构
第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专门人员和条件,按规定经过批准的独立进行招标活动的专门代理机构。本省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为省机电设备招标局。
第九条 招标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国经贸标〔1993〕160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接受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项目业主的委托,独立或联合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国际、国内招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机构应以“服务、效率、公正、权威”为宗旨,公正地维护招标委托方和投票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介和服务作用,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服务手段,为项目业主提供国内外设备咨询、设备催交、设备验收等服务,协助项目业主做好进口设备报批、国外运输、进口报关、验关等方面的工作,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内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投标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 招标项目的认定
第十二条 机电设备招标采购的方式,根据我省固定资产管理权限,由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商项目业主(项目承办单位)确定,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违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而自行采购的,原则上不能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办理进口审批手续,银行不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