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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6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电设备
 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1996〕46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宏观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应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其它形式的限制,确保合格的投标者机会均等。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含仪器仪表)的采购,除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外,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当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一)项目国内设备总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项目进口设备总用汇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或进口单台设备价在10万美元及以上;
  (三)列入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设备;
  (四)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第四条 直接利用外资的项目,其设备采购原则上也应采取招标方式。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通过招标。
  (一)进口二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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