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跨省设立及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应当悬挂在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适当位置。
  禁止无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

第三章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其主要业务是: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组织人才培训;
  (四)开展人才测评;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除从事前条规定的各项业务外,还可以受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从事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业务。
  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服务方式以经常性的全日制服务为主,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人才交流会。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事先报经当地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跨地区的大型人才交流会,还必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服务态度,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良好服务。
  禁止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利用中介服务骗取钱财。
  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对人才供需双方的资格和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因审查不严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提供的人才供需信息应当真实、可靠,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坚持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不得串通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