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7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7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9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和人才招聘、应聘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人才市场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用人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劳动、工商、公安、物价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

  第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设立。
  第六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办公用房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供人才供需双方洽谈的场所;
  (二)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人才政策、法规5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原审批部门申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依照有关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的,由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